(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并经民政部核准,2020年9月7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Association,缩写:CC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认证认可及相关工作的机构、人员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纽带和服务作用,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本着服务、自律、诚信、创新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行业执业行为,提高认证认可信誉;构筑公平和谐环境,促进事业科学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贯彻落实国家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宣传认证认可工作的重要意义,促进认证认可事业发展:
(一) 围绕认证认可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工作,提出建议,反映意见;
(二)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政策要求,参照国际标准和准则以及行业特点,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行业规范和办法,创新认证认可工作方法;
(三) 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起草相关技术文件和组织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 代表会员共同利益,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平竞争、服务质量、运作机制和行为规范等准则及操作规范,并监督实施,按照认证认可行风建设要求,树立认证认可行业诚信形象;开展会员机构、认证人员、认证工作的行业评比、评选、交流和表彰活动;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调解同行之间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对会员的投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会员执业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表彰奖励活动;
(六)经政府授权,根据国际标准和国际组织规定,拟定各类认证及相关人员执业注册准则、规则,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根据政府授权负责各类认证认可人员的培训机构与课程确认、职业资格考试、考核、注册和管理工作;
(七)组织国内外业务、学术交流,组织开展认证认可科技理论与实践研究,促进行业创新;参加国际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活动;为会员提供认证认可方面的培训、咨询服务;
(八)建立信息系统,根据授权开展行业统计,对认证认可情况进行分析,为政府决策、会员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参与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工作,依照有关规定,组织编辑、翻译出版认证认可方面的期刊、书 籍、文集和标准资料等;
(九)完成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与认证认可相关的单位,经过申请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经过本会注册的各类认证人员及与认证认可工作有关人员经过申请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认证认可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认证认可从业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自觉维护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讨论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能自觉遵守国家认证认可的法律、法规、规则、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的表彰奖励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8月28日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